2012年第1期简报——新疆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
2012-01-30 17:10 |
![]() ![]() 附件: 新疆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自治区科学仪器资源的开放与共享,全面提升新疆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的运行能力和利用效率,自治区设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参与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的单位和集体予以补贴和奖励。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补贴、奖励范围 第二条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第三条 科学仪器设备的开放与共享,是指自治区境内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分析测试单位、科技企业等拥有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的单位面向社会各界提供科学实验、分析测试、计算等科学研究和开发活动。均在奖励和补贴范围。 第四条 奖励和补贴工作,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所有入网仪器设备的单位进行考核和检查,进行评议和审定。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85%用于对网内仪器设备对外提供服务的运行补贴、仪器设备维修补贴和对优秀个人及单位的奖励。15%用于协作共用网管理的日常工作费用、网站建设和维护费用、专家评议和咨询费用、技术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活动费用。 第三章 具体的补贴及奖励办法 第六条 补贴办法 根据入网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运行维护成本、对外服务机时数、服务对象等方面的评议结果,对仪器设备拥有单位进行年度一次性共享补贴。 第七条奖励办法 1. 根据对入网单位科学仪器设备按照遵守服务承诺、服务质量、工作量、仪器设备利用率等方面的评议结果,依照优秀、良好和合格三个层次对单位分别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 2. 凡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且服务业绩优异的操作及管理人员,经各单位推荐和组织评审后,给予个人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具体申报程序 第八条 评议时限:拟为上一年度的12月1日起,至当年的11月30日止。 第九条 申报程序:网员单位在当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15日将《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登记表》、收费发票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汇总上报给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相关抽查和核实:为确保申请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拟采用回访用户或抽查相关原始记录等手段,每年对部分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和核实。 第五章 资金的用途、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凡申领到补贴的网员单位,须将所获补贴用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及机组人员在共享服务中的业务培训、数据采集、劳务补助的费用支出,以及对共享服务机组标识标样的购置,仪器设备的维修和升级改造、功能开发等相关业务费用的补助。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管理,并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网员单位在申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及不按本细则使用补贴或奖励资金的情况发生,将取消补贴和奖励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