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一期简报——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
2016-07-01 12:25 |
![]()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办函基〔2016〕333号),现就我区有关工作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的补充完善和报送 本次信息补充完善和报送范围主要为:近几年科技部组织的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中填报的原值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上报至“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数据库。具体要求: 1.因我区建设有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平台,因此此次上报工作不再要求各单位重复上报数据,我办公室将协调技术人员对接国家平台中心进行上报工作。 2.在上报过程中,如果遇到由于数据不全而无法对接上报的情况,将会发送补充表单进行完善(附件1),补充后上报到我办公室。 3.此次信息补充完善和报送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13日。 4.请接到需要补充信息的单位对本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新疆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汤兆星 联系电话:0991-3831211 附件1 仪器信息补充表 附件2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办函基〔2016〕3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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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办函基〔2016〕333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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