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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科学院微生物应用研究所仪器设备开放管理制度
2016-11-22 00:00  新疆农业科学院微生物应用研究所

新疆农业科学院微生物应用研究所仪器设备开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力度,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为科研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购置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凡使用各级财政经费和本所自筹经费购置的在用大型仪器设备,都应纳入新疆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服务平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有所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职责有:

(一)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建设;

(二)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信息录入、更新、维护;

(三) 组织制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四) 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评价。

第五条 本所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录入新疆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服务平台,实现仪器设备开放管理、服务与监督。

第六条 本所根据仪器设备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保障配置相应的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

第七条 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具体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测试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 本所科研人员按照项目计划使用仪器设备,不收取任何费用;外单位使用仪器设备,收取使用费。

第九条 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要求的不同,参考同类仪器设备市场服务价格,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收费标准:

(一) 凡国家或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没有统一定价的,由所办公室参照市场价格或综合考虑设备折旧费、实验消耗费和技术服务费等分别制订对内和对外的收费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执行。

(二) 收费标准可依据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由所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611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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