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盘活科研条件存量,改变科学仪器的部门所有、条块分割及设备闲置状况,推进我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网的共建共用,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现有科学仪器作用,提高利用率,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协作共用网")的工作宗旨是:充分利用我省现有科学仪器资源,努力盘活科研设施存量,建立跨系统、跨部门、服务于全省的科学仪器协作共用体系。 第三条 协作共用网以专管共用、协作共用奖励、联合购置等办法,为本省各行业的科研活动、新产品研发提供仪器保障,提高仪器的利用率。 第四条 设置江西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保证协作共用网正常运转。 二、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江西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部分专家组成。管委会是协作共用网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指导、参与筹措资金;审定、评议资金的年度预算、投向和效果;审定协作共用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办公室、专家委员会)。 办公室是协作共用网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厅条件财务处。主要职责是:代表管委会(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负责协作共用网和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承担协作共用网的运行管理、年度预算、组织协调、统计汇总、信息反馈、调研总结等工作;组织实施对入网单位的奖励事项。 专家委员会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是协作共用网的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为管委会审定协作共用网成员单位和入网仪器设备名单,考核入网单位和仪器的技术水平及服务质量提供咨询。 三、 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以下单位负责筹措: 1、省财政厅;2、省科学技术厅;3、省教育厅;4、省卫生厅;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过省政府同意,可以以社会赞助、企业捐赠和其他投入作为专项资金的补充来源。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入网仪器对外提供服务的奖励和协作共用网的运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资金专户设在省科学技术厅。 四、 入网、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 江西省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技术检测、厂矿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填写《江西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入网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管委会办公室申请入网。 1、仪器价值20万元人民币以上,性能指标达到省内现有装备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 2、仪器设备运行正常,故障率不高于5%; 3、可提供足够对外服务机时; 4、仪器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所提供的数据准确、可靠; 5、仪器使用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仪器操作经验。 第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建网计划,提出入网仪器名单,报管委会审定后,发出协作入网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用户根据管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公告,直接与协作共用成员单位联系仪器使用事宜。仪器使用为有偿服务,收费按协作共用成员单位公布的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协作共用成员单位在完成用户的仪器使用任务后,填写由管委会办公室制发的《仪器协作使用登记表》,该表需经用户单位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对入网仪器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出资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用协作共用网资源,其管理范围的仪器设备,享有优先入网的权利。 第十五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规定,入网单位收取的大型科学仪器协作使用费不征收营业税。 五、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入网仪器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承诺: 1、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2、为用户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结果; 3、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正常,随时提供服务; 4、不得拒绝接收用户正常的检测任务; 5、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管委会可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入网资格。 第十九条 凡遵守承诺,提供优质服务者,由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意见,管委会办公室依据奖励办法的规定评选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经管委会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