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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平台创新劵实施办法
2019-03-01 10:23


新疆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平台创新劵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缓解科学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高、低水平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现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经济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成本,促进自治区科学仪器资源的开放共享,全面提升协作共用网的运行能力和利用效率,特开展创新劵的使用服务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发放给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主要用于鼓励包括网员单位在内的中小企业测试中心、研发团队,旨在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服务机构等资源开展检测、研发、人员培养等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新疆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补贴经费,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  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劵的组织部门为新疆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创新劵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及确定实施过程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创新劵的服务范围:研究开发、检验检测、人才培养。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创新劵的支持范围。

第六条 申请创新劵的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创新劵接收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等关联关系。

第七条 创新劵申请拟为一年两次,1月及六月申请,一年度申请额度上限为5万元。申领须当年使用,逾期自动作废。如有特殊情况,请在逾期前一个月提交说明。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申领年度内有明确的服务需求,并出具上一年度额度使用确认凭证。

第九条 创新劵每张面额为5千元,在兑现申请期满前有效,逾期不可兑现。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十条 创新劵的申领由申请单位出具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发放。

申领所需相关材料包括:1.研究类,提供申请或者已经立项的报告以及项目中涉及到仪器设备的具体支出预算明细。2.检测类,提供年度检测任务计划,以及上一年度检测任务总量。3.人才培养,提供只用于在研究生、博士生、以及专业人才培养中涉及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获得的数据、成果等相关材料证明。

第十一条 申领成功后,在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并在下一次申请中对上一次申请资金的使用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发票证明。如果一年只申请过一次的,则在年底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发票证明。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对整个申请及使用进行监督。对创新劵实施管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对创新劵申请及使用弄虚作假,恶意骗取的机构将除追回创新劵及已兑现的资金外,该机构将不再有申领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疆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创新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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